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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作文 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文案

2019-03-10 高二作文 类别:应用文 1000字

下面是文案网小编分享的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作文 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文案,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作文  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文案

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作文 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文案:

为了加强产学研结合,更好地为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服务,直接面向地方企业的需求培养各类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增强学院的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学院的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学院成立培训部。培训部在院务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学院专门负责对内、对外各种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服务的计划、组织安排、运行管理、收费办法制订等工作,并行使相应的职权。第二条培训部设主任1名,管理人员1~2名,主任及管理人员均为兼职,由学院院务会任命,不定行政级别。培训部主任负责培训部的全面工作并向学院院务会负责。培训部管理人员在培训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日常辅助性工作。第三条学院可根据培训部在培训工作方面的业绩在年终对培训部主任及管理人员予以适当奖励。此外,学院在申报科研项目、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等方面对培训部主任及管理人员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第四条培训工作是学院建设与发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院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并在培训工作上服从学院及培训部的领导、工作安排与协调。第五条理论课培训核算学院教学工作量,工作量计算参照学校相应理论课的计算办法计算,对初次参与授课教师的工作量按开新课计算,并在年度和聘期考核时与学校工作量同等对待。此外,学院对理论课培训工作量暂按每当量学时10元给予现金补贴。第六条实践环节培训核算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量,工作量计算参照“工学院教学实验室考核及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对初次参与实践环节培训指导的教师的工作量按开新实验计算,并在年度和聘期考核时与学校工作量同等对待。此外,学院对实践环节培训工作量暂按每当量学时10元给予现金补贴。第七条培训收费标准与收费办法由培训部根据培训成本并参考社会培训收费标准制订,经院务会审核通过并在必要时报请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对校内学生培训收费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优惠数额视培训性质与培训内容酌定。第八条培训部为更好地开展培训业务,可以将部分培训收入用于公关和广告宣传等,但公关和广告宣传的支出需控制在培训利润的20%以内,且需事先报院务会审批。第九条为调动全院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对介绍社会人员接受培训的人员予以适当的介绍费作为奖励,介绍费暂定为每名培训学员培训费的10%。第十条在培训收费总额中去掉培训工作量酬金和现金补贴、公关和广告宣传支出、介绍费支出、资料费支出、材料费支出、考证费支出等,余额即为培训收入。第十一条培训收入纳入学院财务进行管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用于学院的发展基金、福利金、专项奖金和年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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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作文 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文案: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以下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学历教育以外的执教活动(含学前教育和家教)。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开展非学历教育而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学历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非学历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非学历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学历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所开办的专业应当与其业务职能相一致。
第九条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常期居住在本市;
(三)具有与所开办专业相应层次、相同学科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申办英语教育的,应具备普通高校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大学外语六级以上资格);
(四)非国家公职人员。
第十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帐户;
(二)有必要的办学场所、教学设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和相应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四)聘任的教师符合专业设置要求,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
第十一条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属法人举办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聘任教学人员的退(离)休教师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举办者还需出具心理学、教育学和普通话合格证书;
(三)教育机构章程、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发展规划,教学、学籍和财务等管理制度,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拟使用教材;
(四)管理人员(含财会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五)办学场所和资金的有关证明;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布局,按照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等,审查申办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非学历教育办学许可证》。
非学历教育机构场所的范围、设施标准和教学要求等,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和家教以及县、灯塔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含外语、计算机类)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刻制公章。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性质、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第十五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本市各类院校和幼儿园(所)的在职人员,须征得其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被聘人员须辞去公职。
第十六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执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外语教育必须采用中小学校课本以外、经国家教育科研机构鉴定的教材。
第十七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开展非学历教育的组织和个人自行提出,按管理权限,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核准,领取《收费许可证》。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和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示。
第十八条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作、设置、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否则不得发布。
(二)招生应当主要面向所在地区,确需跨地区招生的,应当经原核准机关审核后,报所涉及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直接到中小学校招生。
(三)外省和本省外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到本市招生的,应当持辽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可以依法使用、管理其资产,但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其资产。
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或校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后,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和校外办学点,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校址、办学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的变更,应当向原核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解散或停办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产清算。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要向准予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对核准停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对成绩显著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从事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招生办学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二)未经批准随意变更办学地址的,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校外办学点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非学历教育机构未经审查批准乱发招生广告,或者虽经审查批准但不按照批准内容招生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广告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施行。

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作文 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文案:

应用科技学院大学生骨干培训班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参训人员必须准时参加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培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须向团委书记请假。
2、参训人员应充分认识开办培训班的目的和重要性,积极参加院团委、学生会安排的各项课程,。
3、培训期间,学员需佩戴校徽,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参与培训,为培训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团队训练和实践锻炼活动时须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做好安全预防,确保自身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4、参训人员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应以《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标杆,维护自身形象,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带头模范作用。
二、课堂纪律
1、遵守培训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参训人员进入教室后需按规定签到、不得代签。
3、保持教室及周围环境的安静,严禁大声喧哗,上课时不得随意交谈,随意进出教室,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
4、上课期间请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调成静音状态,严禁在课堂上接打电话。
5、参训人员不得在课堂上私下讨论问题,如对课程安排或授课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课间与老师沟通,不得随意打断老师授课。
6、参训人员上课要认真听讲,讨论时踊跃发言,积极参加各项课程培训,完成老师安排的任务,并结合自身实际,撰写2000字以上心得体会(或学习论文),于培训结束后一周内交至院两委办公室。
三、奖惩制度
1、学员若无故旷课一次或事假病假三次,迟到早退和违反课堂纪律三次给予批评,无故旷课二次取消培训资格。
2、参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受到学院行政处分的,一律取消培训资格。
3、培训期间,参训人员出勤、学习等情况,将作为评优评先和推荐入党的重要依据。
4、经考核合格,表现优秀者,颁发结业证书。
四、培训环境管理
1、爱护教室内的课桌椅、黑板等教学设施。
2、未经允许请勿动用教室内的音响、投影、电脑等教学设备。
3、教室内禁止吸烟、吃零食。
4、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自觉维护教室和公共环境的清洁整齐。
共青团福建师范大学应用科技学院委员会
福建师范大学应用科技学院学生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

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作文 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文案:

一、教学管理工作的运行模式
根据校党委提出的坚持实质性合并和实行“五统一”的基本精神,三峡大学教学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院为主”的运行模式,按照”统一、效能,协调一致”的原则全面规范教学管理。学校教学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教学指导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指导教学工作的学术性咨询、审议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行使对教学工作的政策研究与宏观指导。教务处是学校实施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在教学管理方面履行计划指导、统筹协调、监控评估和信息服务等基本职能。各学院(系、部、中心)是学校教学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开展各学科、各专业的教学管理工作,承担教学任务。各学院(系、部、中心)由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主持日常教学工作。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教学委员会、或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本院(系、部、中心)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教学(科研)办公室在院长领导下,通过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处理日常教学行政事务并从事教学状态、教学信息的调查了解和常规教学管理工作。各级教学管理机构都应认真履行所规定的职责,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利。
二、教务处和各学院(系、部、中心)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共同的基本任务
1、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不断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研究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2、建立和维护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和各项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在试点实践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教学改革,优化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4、与学生工作部门及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既管“教”,又管“学”,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学风、教风和校风建设。
5、增强质量意识,强化服务观念,为教师、学生和教学第一线提供优质服务
三、教务处和各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一)教学计划管理
教务处:
1、制订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和专业培养目标,组织新专业申报工作。
2、确定编制人才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格式要求,设计课程结构体系,组织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3、提出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原则与要求。
4、检查人才培养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维护人才培养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5、审查并下达每学期专业理论课、实验课、各类实习、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科研训练等教学任务。
6、组织各学院(系、部、中心)编制并审定分学期各专业教学组织计划表。
7、确定编制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及双学土学位课程安排计划的原则性意见,审定各学院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及双学士学位课程安排计划。
学院(系、部、中心):
1、配合教务处完成新专业的申报工作。
2、根据教务处提出的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意见,组织制订或修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
3、负责拟定所属专业分学期教学组织计划。
4、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学期教学任务,组织编制开课计划安排表、教学日历及学生各班课程表,落实理论及实验、实习等教学任务,安排教师、教室、实验、实习场所及考核方式等。
5、协助教务处检查人才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检验计划的可行性,不断总结经验,为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计划提供依据。
6、组织编写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及相关实验、实习教学大纲并检查各类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
7、负责编制相应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及双学士学位课程教学安排计划。
(二)教学过程的组织与管理
教务处:
1、编制学年周历表,审定各专业教学进程计划,对教学周数、复习考试、各类实习、实践、劳动、军事训练、学生课程设计、科研训练及毕业设计(论文)等作出安排。协调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合理使用。
2、制订年度教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教学工作要点、重点。审批各类教学业务经费及实习、实践等经费计划。根据财务处年度教学经费切块情况,核拨教学业务经费、实验、实习及其他实践教学经费指标。
3、组织编制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及重修、辅修专业、攻读双学士学位课程安排表并下达教学任务。
4、拟订阶段性教学检查和学年度教学检查计划,提出教学检查的目的、重点和要求。
5、汇集教学检查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6、经常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学运行状况,及时总结教学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7、组织各专业学位课程、学生重修、辅修课程的考试工作;安排省级及以上全校性各类大型考试;办理考试证或准考证。
8、组织拟订或修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学生选课制、辅修制等,为学生个性发展和综合素质提高创造条件。管理教务网,汇总统计学生各科成绩,审批学生课外学分项目,组织学生学籍异动工作。
9、组织审查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和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负责发放学生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负责核实并提供毕业生成绩证明,补办-毕-业-证明书。
10、组织完成年度教学业务档案的建档、归档工作。
教学运行管理工作职责


结语: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大家都有写作文的经历,对作文很是熟悉吧,作文是人们把记忆中所存储的有关知识、经验和思想用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记叙方式。你所见过的《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作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作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