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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作文 文案

2019-03-08 综合文案 类别:其他 2500字

下面是文案网小编分享的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作文 文案,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作文  文案

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作文 文案:

一、差异:从实质到形式的分流
(一)行政法的性质:自律法与控权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一种自律法,是以行政权和效率为中心的自我约束体系。行政法的这种自律性主要表现为:第一、调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规则体系从属于“公法”,私法规则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被适用。“行政法强调高权、公共利益、积极主动,具有公益、国民福祉、国家意志之实现之色彩,而与私法不同。”1第二、行政法是基于行政权运行的需要而产生的,而不是司法审查的产物。“通过每一种‘事务’及其在学术上的必要性来‘制造’一个相应的部门法,行政法由此而形成,并自然也确立了其体系。”同时,行政法的约束力也并非源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而是源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这不是立法者的创造,而是由一种内在的必要性自发形成的,学者、行政机关的要求以及一些法律规定共同促成了其形成。”2第三、行政行为的实施不仅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其成立还应当符合实质要件,尽管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极为发达,即“重点是对行政作用加以实质性的法律约束”3.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则是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中心的控权机制,是一种控制行政权的程序和方法的法。也就是说,行政法是控权法,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用来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和行政专横,防止其侵犯立法权和司法权,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予以补救,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的程序和方法的法。行政机关及其享有的行政权,对公民及其享有权利并不具有固有的优越性。4总之,“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5
“宪法灭亡,行政法长存”。6两个多世纪以来,行政法在不同国家虽然经历了经济、政治体制的变迁,但仍保持了相当的稳定性。因此,两大法系行政法在性质上的不同便成为其他差异形成的逻辑起点。7
(二)行政法的地位:独立的部门法与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行政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独立于宪法的一个基本部门法。学者们认为,宪法是“将公权力作出确定的分配”的法。“宪法作为对国家权力的规范,等同地处于司法和行政及其权力之上”8,而行政法则是“对行政加以规定之法”9,是“在人民与行政之关系上,设定人民之权利及义务,规定人民与行政之法律关系”10,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以及行政责任等内容。
在英美法系国家,宪法是“静态的法”,行政法是“动态的法”,行政法是宪法的组成部分。11首先,行政法是行政程序法,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等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以及通过立法和判例建立起来的约束行政机关的程序规则。“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12,即通过司法审查“以便禁锢行政自由裁量权于法定权限之内,而且要求行政机关遵循行政裁决程序”13.其次,在“议会至上”或者“司法至上”的宪政体制下,行政程序在实质上是实现权力分立或者职能分立的工具,这也与宪法的基本属性相一致。
(三)行政法的形式:判例法与成文法
按照传统的法源理论,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在英美法系国家都不被认为是正式意义上的行政法渊源。14对此,国内学者尚有争议。15但是,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体系以成文法为显著特点,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关行政行为的制度和理论完全是在行政法院判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世纪以及20世纪初,法国国家参事院确立了一套行政法的规则体系,其主体是法官创设的判例法规则而非立法机关通过的制定法。判例法同时也是其它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核心。法国行政法因而成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的基础。”16在法国,行政法院判例的地位高于习惯法;在德国,行政法院“实际上将判例作为现行法来适用”。17目前,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也倾向于将判例作为补充性的法源。18
在英美法系国家,成文法在行政法上大量出现。在美国,这种成文法不仅体现为宪法中的授权性规定,还包括立法机关另行颁布的“规则、标准、目标或某个‘可理解的原则’”19,以及《联邦行政程序法》、《情报自由法》和《隐私权法》等成文法典。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但却于1958年颁布了具有行政程序法典性质的《仲裁法庭及调查法》。并且,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英国的行政程序法典化还可能进一步深入。20另外,以行政程序立法为基础,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法典化范围也有扩展的趋势。21
(四)行政法学的研究重心:行为法与程序法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是以行政行为为核心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通常被视为是赋予主体实现自己权利和利益的行为规则,是一种权利法。22因而,行政法上关注的是能沟通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桥梁——行政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救济法,行政程序被认为是对权利的一种保障。“早在国家参事院成立之初,它就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即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允许个人就行政机关的行为向其提出申诉?为此,法国国家参事院提出了行政行为理论。”23于是,行政行为成了重要的理论工具,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在“用法律对行使行政权力的根据加以说明和对行政权利的范围加以限定上,而原则上对行政作用究竟应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和过程来进行这一点似乎并不关心。”24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中虽有行政行为的概念,却没有相应的理论。在法学家眼中,法是为主体提供的,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能采用的补救机制。他们并不关心主体的意思表示能否实现其利益,相反却更加关注其在利益受损时可能获得的救济机制。美国联邦最高法官们反复强调:“自由的历史主要是程序保障的历史”,“程序是导致法律统治和任意统治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在行政法上,“程序保障主要就是在行政行为作出前,告知利害关系人以及听取其意见的程序。”25于是,以自然正义或者正当程序观念为基础的行政程序,包括委任立法的程序和制定规章的程序,调查、听证、裁决的程序、司法审查的程序等,构成了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
二、成因:行政权力与市场机制的互动
对于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已经有学者从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哲学等多方面进行了分析。在我们看来,上述差异是两个世纪以来行政权力与市场机制互动的结果。正如美国学者阿曼()所指出的,“有关政府在市场中的恰当作用这一问题在行政法上长期争论不休。然而,种种不同的行政法理念却都是围绕政府在何时以及如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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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作文 文案:

东汉和帝时,窦太后亲临朝政,并由太后的兄长窦宪掌握大权,官员们争着逢迎巴结,因此政局混乱不堪。窦氏家族仗势横行乡里,鱼肉百姓,没有人敢揭发他们的恶行。当时的司徒(相当丞相)丁鸿借着日蚀出现的机会,向和帝密奏说:\"太阳是君王的象征,月光是代表臣子的。日蚀出现,是象征做臣子的侵夺君王的权力,陛下千万要小心。在历史上记载,日蚀出现了三十六次,国君被臣子杀死的有三十二人,都是因为臣子的权力太大了!\"他控诉窦宪仗着太后的权势,包揽朝政,独断专行,连皇帝也不放在眼里。接着他又说:\"日蚀的出现,是上天在警诫我们,我们就应该注意危害国家的灾祸发生。穿破岩石的水,一开始都是涓涓细流,长到天上的大树,也是由刚露芽的小树长成的。人们常忽略了微小的事情,而造成祸患。如果陛下能亲自处理朝政,从小地方着手,在祸患还在萌芽的时候消除它,这样就能够安定汉室王朝,国泰民安。”

汉和帝听从了丁鸿的建议,革掉窦宪的官职,消减窦氏家族的势力。朝廷除去了隐患,国势便开始有了好转。


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作文 文案:

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中国古代也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说法。司法是促成法律由纸面上的立法转化为现实的有效途径。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作为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至为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
这次实习总的感受是体会很深刻,学习了很多东西,对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亲身的体会,对司法实践的实际运作情形有了一定的认识,明白了理论与实践如何结合以及结合的重要性!
关于实习,以上已经写的比较多比较详细了,这里就不再罗嗦了!这里主要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谈谈在实习中的一些发现和想法:
一、法律与经济之关系
法律与经济乃鸟之双翼,车之两轮!
众所周知,2010年的华尔街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难以独善其身。股市下跌,房地产价格下跌。导致很多原先买房的人后悔出了高价,于是纷纷想法退房。当然也有很多是开发商的责任。于是乎,法院审理的商品房买卖纠份大量增加,仅仅我在实习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就审理了很多相关案件。
马克思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果不其然啊!这也更加充分的说明了法学乃经世致用的学问。司法中的很多实践问题远非躺在安乐椅上的法学家所能想象,因此应当深入司法实践,于学术于实践均颇有裨益!
二、法律与道德之关系
法律与道德(morals)的关系乃是19世纪法学家所讨论的三个主要论题之一。耶林(jhering)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称之为法理学的合恩角(thecapehornofjurisprudence)。那些想要征服这一“险地”的法理学航海家所面临的,在相当的程度上讲,乃是一种船毁人亡的危险。历史上,不同的流派对该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我觉得,在现今中国的特殊社会时期,面临经济社会的巨大转型,很多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纷纷涌现。应该提高人的道德诉至,正像文中第一篇实习日志写的那位王主任的话,现在很多纠纷都是由于人的道德败坏引起的,譬如很多离婚案件就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因此,应该多强调道德的教化。而不仅仅是强调依法治国。
三、法律万能主义的辟误兼论调解制度之完善
法律不是万能的,审判也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即使是强调法律在社会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庞德教授也非常谨慎的指出法律所存在的不足。
法条之有限性与社会之复杂性、法律之稳定性与社会之变动性之间冲突的必然性,以及传统法律侧重于事后的救济,强调司法的被动性,使得法律在很多领域调整的“心有余而力不足也”,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由此也凸显了调解这一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起到的拾遗补缺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转型,不少社会矛盾凸显,尤其是时下金融危机的爆发又导致大量的社会问题,进而也导致了法院受理案件的激增。
由此也凸显了调解这一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起到的拾遗补缺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转型,不少社会矛盾凸显,尤其是时下金融危机的爆发又导致大量的社会问题,进而也导致了法院受理案件的激增。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真正充分的发挥调解的作用,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符合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但是调解制度本身在我国现阶段也存在诸多不足,如强制性调解等情况,违反了司法不告不理原则,有审判权干预当事人处分权之嫌疑,等等。当然,由于这不是本文讨论的主题,不予以过多展开。
四、对抗制庭审模式的不足兼论书记员在庭审中的作用
我国为了消除职权主义庭审模式的影响,逐渐引入了英美对抗制庭审模式。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在原告起诉时候只提交证据目录而不是提交全套证据。证据要在庭审之后才全部提交。立法的本意在于防止法官的先入为主,强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对抗。
立法的初衷是完美的,但是在实践中落了空。事实上,法官审理案件多是在开庭之后靠着庭审笔录和当事人事后提交的全套证据据以判案的。庭审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导致法官庭审之后的忙于阅卷。另外,辩论阶段的辩论似乎也不是很充分。
由此凸显了书记员当庭记录的庭审笔录的重要性。由于临时记录等诸多条件的限制,书记员只能把关键性的事实予以记录,不能记录下所有的事实,这其中,如果稍有疏忽,遗漏关键性内容又当如何?如果书记员对当事人的某一方颇有偏好,故意在其辩说中加上那么几句,那么对于依据庭审笔录断案的法官的影响又当如何?我觉得这可能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些问题。
书记员这个角色一直是我们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所忽略的一个角色,笔者通过这次实习以及亲身做书记员的亲身经历,感觉书记员的角色有必要引起重视,建议在司法改革中予以一定的考虑。
五、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借鉴英美法中的陪审团质素建立起来的。一如前述,制度移植的初衷是完美的,在实践中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很多的不足。
根据笔者在法院的实习经历以及亲身做陪审员的感受来看,陪审员制度存在着陪而不审的情形;有陪审员参见的合议庭基本上就演变成了案件承办法官一个人的独任制,陪审员没有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陪审员制度的完善问题也是学术界探讨比较多的问题了,相关的讨论以及论述已经比较深入,兹不赘述。
以上就是自己实习过程中的一些想法,中国很大,问题很多,情形很复杂。以上仅仅是个人粗浅的想法,多有幼稚与疏漏之处。
理论与实践结合,让我在这次实习中受益匪浅,也初步达到了实习的目的。今后一定要多注意实践,不断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理论与实践水平,做到学以致用!

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作文 文案: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依法行政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审计、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是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能否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引导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新时期要求审计、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必须增强自身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才能潜移默化地为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制引导和示范,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符合法,依法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推进审计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水平,促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现将我在学法用法的体会如下:
一、 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学习,推进依法行政
从“四五”普法以来,我积极参加各类法律的法律知识培训,参加培训了审计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培训。通过参加严格的培训、考试,增强了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审计、依法行政。
二、认真学习审计法,坚持依法审计
《审计法》颁布十多年来,我国审计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创新成果,特别是在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和审计管理方面探索出的一系列做法,同样需要以法律形式总结确定下来。因此,有必要对原《审计法》中一些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审计工作发展现状及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进一步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法》的修订对于促进审计机关全面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体现了贯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审计法》的修订表明了我国审计事业已步入了新的阶段。我们要把《审计法》学深学透,能全面掌握应用。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大胆履职、敢于碰碰硬,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学用结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
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表现在依法审计、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一是“四五”普法和“五五”普法通过开展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学习教育活动,使我自己认识到法律是管理经济社会、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社会问题最有力、最有效的武器。使我从学法用法的具体实践中感受到自身法制素质有所提高,学法用法热情也越来越高,使我从不主动学法到主动学法,增强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二是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了全面提高。使我在工作中形成了“遇到问题先学法、决策之前找专家”的工作思路。
四、今后学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学法用法中,要积极主动学习各类法律,掌握各类法律知识,在审计工作中,要有创新学法意识,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真正体现依法审计,严格执法,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要以用促学,学用结合。我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模范地树立宪法和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提高依法审计、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整个审计工作中,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干部学法心得体会


结语: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跟作文打过交道吧,写作文可以锻炼我们的独处习惯,让自己的心静下来,思考自己未来的方向。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作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优秀作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差异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行政法阐释》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