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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幼儿园管理条例作文 最新幼儿园管理条例时间文案

2019-03-08 综合文案 类别:其他 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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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幼儿园管理条例作文  最新幼儿园管理条例时间文案

最新幼儿园管理条例作文 最新幼儿园管理条例时间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
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
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
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
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并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
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引导幼儿
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
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
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
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
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
止事故发生。
最新幼儿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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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节制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方办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
第六条 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幼儿园设置的条件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设置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橱)、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并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三)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四)幼儿园的教具和玩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
第九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的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并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实践经验;
(二)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三)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经过一年以上保健专业培训;
(四)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凡患有慢性传染并精神病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章 设置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登记注册:
(一)在市区、县属镇、独立工业区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在郊县乡(镇)、村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区(县)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准予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区(县)教育局备案。区(县)教育局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幼儿园需要停办的,必须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必须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保育、教育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
第十七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
(一)定期为幼儿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卡;
(二)每天早晨必须检查幼儿身体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幼儿园应保证幼儿饮水,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半,对幼儿大、小便的次数和时间不得限制。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幼儿园的一日活动应动静交替,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非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保证幼儿合理膳食,编制幼儿营养平衡的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须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和隔离制度,按下列要求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空气畅通,厕所无异味;
(二)幼儿餐具、玩具必须定期消毒;
(三)对患传染病的幼儿必须及时隔离,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游戏中,必须使用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该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五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培训幼儿园教师,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数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度。
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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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假期管理制度
1.教职工因事、因病需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先安排好工作再离岗。临近上班时间请假,作为迟到处理。
2. 未办理请假(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申请续假未获批准,却未按时到岗;请假理由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3.每天考勤,月底统计出勤率,并予以公布。
4.每学期准许为子女开家长会一次(须持有子女学校开会通知书)。
5.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均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一) 病假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必须持指定就诊医院的病历和医生开的诊疗证明书(医生开的病假条,急诊除外),经幼儿园保健医生核查,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假条必须提前送到幼儿园,便于幼儿园安排工作。
2.请病假1—3天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分管园长审批。
3.请病假4—7天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园长审批。
4.请病假天数在7天以上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分管主任审批。
5.病假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方法计算:
对于事编人员:
(1)工资:30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3)病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对除事编之外的其他人员:
(1)工资:30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享受句容市最低工资保障线(应发工资)的80%.
(2)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3)病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二)事假
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时,由当事人先向分管领导请假,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事不能赶到园内办理请假手续,心须来电来函向分管领导请假,无故缺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请事假1—3天者,需报分管园长批准。
2.请事假4—7天者,由园长审批。
3.请事假天数在7天以上者,由分管主任审批。
4.教职工事假一天扣30元。
5.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6.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请长期病假或事假的,长期病假或事假是指自休假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累计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15个工作日,请长期病假的享受请假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请长期事假的不享受请假日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婚假
1.非晚婚: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初婚的,享受5天的假期。
3.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4.婚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四)产假、哺乳假
1.符合国家和幼儿园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教职工,享受98天产假。生育时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2.产前因身体原因(如保胎等)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产假内(休息天数原则上在15天以内)。
3.产后上班期间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
4.生育后再次怀孕需要流产的第一次按正常假休息15天,第二次后果自负,代课教师自请,费用自付(遇特殊情况,如习惯性流产等,由园委会讨论处理)。
5.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教职工上环凭医院证明可休息一天。
7.产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后,给予3天丧假;近亲(本人或配偶的亲人)给予1天丧假。
丧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附:
一、参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的决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规定如下:
1.妇女节(3月8日),女教职工可轮休半天(一学年内休完)。
2.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教师可轮休半天(一学年内休完)。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少数民族人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二、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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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使用带有迷信和宗教色彩的字词,不得冠以 “ 国际 ” 、 “ 中国 ” 、 “ 中华 ” 等字样。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 “ 双语 ” 、 “ 艺术 ” 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实行帐目公开。
第二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评先、业务培训、园务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章 园长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招用教职工,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聘任(用)的园长应当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评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业务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对待。
第六章 年检和督导评估
第三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教育工作实行年检、督导评估制度。年检工作由县教育局于每年年底组织进行,全县民办幼儿园评估为四个等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幼儿园、合格幼儿园、不合格幼儿园),年检合格者加盖年检合格章予以确认,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吊销办园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督导评估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结合中小学督导评估进行,工作业绩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中学的目标管理 ,乡镇中学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工作检查加强民办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县教育局每三年对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质量、管理水平进行一次全面督导、评估。年检、评估结果作为评定幼儿园等级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幼儿伙食费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民办幼儿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由县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四十条 县教育、税务、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行为的民办幼儿园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二)
为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护和发挥公民办园的积极性,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一)主办人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园指导思想端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身体健康,品德良好,事业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经济实力强。
主办人如不具备园长条件,应聘具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任园长。
(二)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招聘工作人员。
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1:6——1:7,寄宿制1:4——1:5。
其中:园长:三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一人;四个班以上、十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二人;十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设三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和寄宿制,平均每班配2人。
幼儿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累计半年以上的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教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热爱幼儿,熟知幼教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保育员:全日制平均每班配1人,寄宿制平均每班配2人。保育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热爱幼儿。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按1:45的比例配备,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医务人员:全日制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增加1人;寄宿制一般配2人,幼儿超过200名的增加1人。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员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其它人员可酌情安排。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三)园舍设施。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独门独院,周围无污染、无噪音,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园舍坚固、适用,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
2、幼儿园应设必备的活动室、休息室、办公室、资料室、卫生室、传达室、盥洗室、衣帽室、幼儿厕所等。就餐园应设伙房。有条件的可设隔离室、多功能活动室、音体室、绘画室、多媒体教室、接待室(见附件)。室内采光合理、通风、向阳、清洁卫生。室外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两个班以上应有3件以上大型体育活动器械,中、小型活动器械基本上能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环境应达到绿化、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
3、创造条件开辟沙水池、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4、各年龄班都要配备足够一个班使用、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的各种游戏玩具的材料。每班自制教玩具达5种以上,每种不少于幼儿数。
5、有防寒、防暑、饮水和流水洗手设备。
6、有符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床和便于幼儿自由取放的玩具橱、图书架。
7、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有卫生保健箱和常用药品,就餐园应配有一定数量的炊事设施。
8、有适合幼儿阅读种类不同的图书,生均3册以上,并常更换,全园订有幼教刊物2种以上,教师人手1套省编教材。
9、每班配有风琴(或电子琴、手风琴)、录音机,全园要配备幻灯机等教育教学及电化教学设备,配备的教具和图书资料能满足教师教育教学教研的需要。
(四)规模、编班。
民办幼儿园最少设三个班,同时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招生编班。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
二、审批程序
1、申请举办幼儿园的公民个人应向所在区县教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举办人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证明;
(3)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举办人和保教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
(4)拟任园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5)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6)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联合举办幼儿园者,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租赁房舍办园的,应持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
2、区县教委应严格按照办园条件进行验收审批,自接到申请起三十日内完结审批手续。对符合办园条件者,填写《日照市幼儿园登记注册申请表》予以注册,发给《日照市幼儿园登记注册许可证》,一周内报市教育局备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一周内报市教育局备案:
(1)更换举办人或园长;
(2)与其它园所合并;
(3)搬迁园址;
(4)保教人员发生较大变化;
(5)停办。
三、保育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教职工、幼儿健康检查、疾病预防、安全等各项卫生保健制度,执行严格,并有详细记录。
3、幼儿入园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4、在园幼儿每年全面体检一次,每半年量身高一次,每季度量体重、测视力一次。幼儿按时接种,接种率达100%。要建立健康档案,并对幼儿的健康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5、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且每年体检一次。
6、坚持晨检和全日观察,流水洗手,被褥经常晒洗,巾杯日消毒,玩具周消毒。就餐园餐具一餐一消毒,餐点保质保量,营养平衡,卫生好。
7、保证幼儿每天有2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其中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8、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9、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和措施,教给幼儿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幼儿的安全、健康,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教育工作
1、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园幼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作目标、工作计划,选择教育内容,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
2、不得搬用小学一年级教材,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不给幼儿留家庭作业,防止“小学化”倾向。
3、合理安排一日活动,做到动静交替,室内外活动、集体与自由活动交替进行。
4、教师在一日活动中综合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的教育。
5、制定详细的教育教学计划,有齐全、完整、实用的教学活动设计方案(教案)。
6、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能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开展各种游戏活动。
7、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8、为幼儿创设动手动脑的教育环境和条件,促进幼儿各种能力的发展。
五、经费管理
1、民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民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遵循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专款专用。
3、膳食费应本着保证膳食质量的原则收取,同时保证全部用于幼儿的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4、民办幼儿园应将其收费的百分之十五用于改善办园所条件,添置教玩具、图书及其它保教设备。
六、领导与管理
1、按照幼儿园属地管理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民办幼儿园实施宏观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2、民办幼儿园必须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实行科学管理,依法办园。
3、民办幼儿园必须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与管理,每学年末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如有重大问题或事项随时报告,并报市教育局。
4、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幼儿一日作息制度、奖惩制度、学习会议制度、教育研究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办公制度、财务制度、家长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交接班制度、伙食管理制度等。
5、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保教人员素质。
6、保教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7、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办园及其举办人、保教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8、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应予处罚。
9、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每年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适用范围及其它
1、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学龄前儿童且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幼儿园。
2、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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