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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张某房屋买卖纠纷案作文 张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文案

2019-03-07 综合文案 类别:其他 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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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张某房屋买卖纠纷案作文  张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文案

赵某与张某房屋买卖纠纷案作文 张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文案:

XX年3月20日,赵某与张某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赵某购买张某所有的一套房屋,总价款62万元,签约当日赵某支付定金5万元,待合同履行时转为首期房款;双方应于XX年4月30日前至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赵某凭交易中心审核的收件收据付清房款余额;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损失费5万元。签约当日,赵某支付给张某定金5万元。XX年4月30日,因赵某在外地办事,双方未能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同年5月11日,房屋中介公司按照赵某在合同上所留地址致函赵某,称赵某4月30日前未与张某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已经违约,现张某同意延长至5月15日前办理转让手续,如再违约,后果自负。但该信函由于逾期无人具领被退回。同年5月22日,双方同至中介公司处,对3月20日签约时因时间太晚未及签名盖章的其他三份合同进行了补签,该三份合同内容与3月20日所签合同完全一致。其后,双方就继续履行合同进行磋商,张某要求赵某就逾期履行行为先补偿其1万元,然后再继续履行合同,遭到赵某拒绝。同年7月7日,赵某致函张某,要求张某于7月12日上午9时至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逾期不去,视为违约。张某复函称若赵某不补偿其1万元损失,则不会与赵某履行合同,其有权另行处置房屋。7月17日,赵某再致函张某,催告其于7月21日上午9时至交易中心办理转让手续,否则由张某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张某7月18日收到该函,但未予理会。赵某遂于同年9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买卖合同,张某退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前往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并付清房屋余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鉴于张某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遂判决本案系争合同解除,对赵某其他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我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评析】  一、本案中哪一方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系争合同约定XX年4月30日前赵某应与张某去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并支付房屋余款,而赵某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迟延履行,此即所谓“期限代人催告”,此时赵某构成违约。张某在赵某逾期履行后,经与中介公司磋商,并由中介公司于5月11日按照赵某在合同上所留联络地址致函赵某,催告赵某在5月15日前履行合同。尽管该函最后因逾期无人具领被退回,但仍应确认其具有催告履行的法律效力。赵某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后,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时张某已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张某可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争议发生时,适逢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房市震动较大,成交价格不断走低,张某作为房屋出卖人,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性符合其利益最大化最求,因此张某选择了向赵某索赔1万元,并以之作为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在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张某也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就逾期履行赔偿金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某本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要求赵某承担逾期履行违约责任,但张某却以此为由拒绝赵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其行为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因此张某的行为也构成了违约。综上,本案属双方违约。  二、本案中谁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在一方违约场合,违约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这是合同作为“法锁”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在双方违约场合,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具备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时均可单方解除合同,这既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也是避免出现合同僵局(亦即合同既不能履行又不能解除之状况)的内在要求。本案中,赵某逾期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张某自此便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由于此时张某并无违约情形,因此若张某选择合同继续履行,赵某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其后,张某因就逾期赔偿金问题与赵某协商不成,即向赵某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经赵某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属合同法上之拒绝履行,此时张某也构成了违约。《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先期违约场合,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当然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关于“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三、本案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在具备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后,要求赵某支付1万元赔偿金,并以此作为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这不能作为张某放弃法定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但也不能理解为附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这一行为,究其真意仍在保持合同的有效性。尔后在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张某复函称若赵某不作补偿则不会与赵某履行合同,张某的上述意思表示同样不能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合同属于合同关系上的重大行为,应当以明晰而确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张某的复函显然与此不符。从赵某一方来看,赵某在取得法定解除权后,尽管没有直接向张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其在起诉状中明确请求解除合同,“解除权人因送达与契约之继续存在不相容之请求之诉状于相对人,而生解除之效力”,赵某的起诉状副本即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张某之日起,本案合同即已解除。因张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张某理应向赵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赵某与张某房屋买卖纠纷案作文 张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文案:

这天,在电视节目《法律讲堂》里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一对年轻的夫妇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后四年共同买了新房子。正当两人家庭和事业都很顺意的时候,听说女方的父母家里的房子要动迁。虽然两人已经结婚四年了,但女方的户口却还在娘家,按政策规定未婚成年子女能够得到相应的动迁住房补贴。无奈她已经结婚了,无法得到这笔补偿。眼看一笔\"不义之财\"就要\"不翼而飞\",正当无奈之时,王先生\"绞尽脑汁\"想出了\"良策\"---\"假离婚\"。和妻子李女士一说,两人\"一拍即和\"。正因两人结婚以来感情一向很好,坚信\"假离婚\"也不会有什么\"大碍\"。
就这样,两人顺利的办理了\"假离婚\",为了能得到娘家的那份由动迁办发给的补贴,他们在办理假离婚的时候,将此刻两人的住房分到男方的名下。离婚后,两人还居住在一齐,和原来比也没什么变化。不久,他们就\"如愿以尝\"的领到了一份动迁补贴。此时,李女士想,目的到达了,能够办理复婚手续了。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王先生却提出要和别人结婚的要求,并且要求李女士搬出去。这可气坏了李女士。她怎样也弄不明白自己朝夕相处了四年的丈夫怎样说变心就变心了呢?而且是这样的绝情!他们但是大学的同学啊。相识也有八年之久了。
原来,王先生并不想背叛自己的妻子,事有凑巧。就在他们办理了\"假离婚\"的时候,王先生怎样也不会想到,他们公司新分配来的大学生林小姐,也是王先生的部下。自从到他们公司后,就十分仰慕王先生的才华和潜质,私下里喜爱上了他。也不知道她是怎样听说的王先生办理了\"假离婚\"。心想\"机会\"来了,就对王先生展开了猛烈的攻势。无奈,王先生也是正常的人,也有\"七情六欲\",经不住\"糖果女孩\"的\"威逼\"。虽然从良心上讲感觉对不住自己的妻子,但比较之下觉得还是和林小姐幸福得多。就狠下心来背叛了妻子。干脆连房子也占为己有,反正是有合法手续的。
这可苦坏了李女士,她一气之下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法庭经过调查审理,认为王先生的做法并不违法。直到这个时候,李女士欲哭无泪,追悔莫急。真是:为了贪图一时的小利,丢了丈夫和房子。还不止这些!
从这件事中我们还应当吸取这样的教训:
一。当你准备做出一个重大的决定的时候,要把问题的结果想清楚,不好只想好的一面,还要想到由此可能引发的不利的一面。
二。追求平淡的生活,在平淡中享受生活。
三。做人要脚踏实地,不好弄虚作假,无视法律,我们要尊法守法,还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如果当初李女士不贪图小利,林小姐也就没有可乘之机,王先生还是她的好丈夫,这个家庭还会充满温馨幸福的。

赵某与张某房屋买卖纠纷案作文 张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文案:

10月29日上午,80后“女老板”张某及其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共同在合肥市中院受审。面对法官和公诉人的讯问。从受审到结束,张某始终保持微笑。
5年前,位于胜利广场的合肥地标性的雕塑“中国结”,为一项地下空间新项目的开发搬迁。而开发这个项目的投资人是“80”后上海女子张瑛和其哥哥张震。然而,2012年该项目突然停工,成了合肥有名的“烂尾”工程。
10月29日上午,80后“女老板”张瑛及合肥帝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共同在合肥市中院受审。面对法官和公诉人的讯问,张瑛说的最多一句话就是“我不清楚,我做的事情都是哥哥安排的”。
事件回顾:开发商跑路800多户业主被骗3亿余元
28米高的大红“中国结”,一度是合肥市胜利广场的标志性建筑。2010年8月,胜利广场地下地块由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合肥帝宇公司”),以43万元\/亩底价拿下,总价2000万余元。随着地下空间即将开发利用,为安全起见,矗立着10余年的“中国结”宣布搬迁,转移至站北文化公园。
根据规划,胜利广场欢乐城项目总投资达30亿元,是8万平方米欢乐地产概念,整个工期预计14个月。然而,2010年底就开始改造的项目,在2012年突然停工。本该于2012年6月30日交付使用的商铺,直到2013年7月份仍然没有建好。
面对开发商跑路、资金链断裂等传言的压力下,800余名心急如焚的业主纷纷上门讨债维权。
2013年10月30日,该项目开发商合肥帝宇公司的控制人张瑛被警方抓获归案。根据统计,被告人张瑛及被告单位合肥帝宇公司共骗取被害人汪某等839户购房款3亿余元。
检方指控:张氏兄妹利用空壳公司诈骗4亿元
通过警方的调查,张瑛及哥哥利用空壳公司实施诈骗的真相渐渐浮出水面。2007年6月5日,张瑛及其张震(另案处理)共谋,注册成立香港名店街商业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名店街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港币,并无实际经营。后来,张瑛兄妹俩又于2010年至2011年间先后设立并控制包括合肥帝宇公司等在内的十余家公司。
2010年5月28日,张瑛、兄妹俩虚构香港名店街公司资金实力与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签订协议,并承诺该公司在合肥市新站区共投资约30亿元建设开发胜利广场等项目。
利用香港“空壳公司”拿到项目后,张瑛兄妹俩于2010年6月17日,成立注册资金为1亿元的合肥帝宇公司建设开发胜利广场项目。1周后,该1亿元即被转出公司账户。后为筹集胜利广场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兄妹俩以高息向他人借款4000万元。
同年7月初,张瑛兄妹俩通过媒体向社会虚假宣传香港名店街公司的资金实力,虚构该公司于1998年率先在上海参与开发人民广场香港名店街项目,在全国22个城市成功开发数十个地下商业中心。
7月底,该公司在没有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采用售后返祖、约定回购的销售方式,许诺高额回报,诱骗社会公众投资胜利广场项目及未开发建设的其他项目。
虚假的宣传、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吸引了大批购房者投资。合肥帝宇公司与购房户签订认购、认租协议收取购房款后,张瑛指使公司会计将收取的购房款转移到其指定个人账户或其他公司账户,绝大部分购房款未按规定进入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审计显示,合肥帝宇公司收入购房款为5.5亿余元。其中,有约3.05亿元转入张瑛堂弟的个人银行卡。张瑛兄妹俩出手十分阔绰,检察机关查明,其中有1.1亿元被两人购买了游艇、古董、名人字画等奢侈品及归还高利贷、个人捐赠。
除此之外,检方还查明,2010年6月7日,合肥帝宇公司尚未成立时,张瑛兄妹俩虚构资金实力,隐瞒真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通三建公司”)签订合肥胜利广场项目施工合同,案发前,共骗取南通三建公司工程款1亿余元。
庭审:笑容满面受审责任全推给哥哥
上午9点半,张瑛被法警带进法庭。灰色运动服、简洁的马尾、戴着一副黑框眼镜的张瑛边走边望向旁听席的家人,笑容满面。面对法庭的讯问,张瑛坚称自己在公司所做的一切都是受哥哥“安排”,对于公司的运营和工程建设“一概不知”。
“香港名店街公司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是张震,我是名义上的股东,没有在公司投资一分钱。在全国注册成立的其他公司投资人都是张震。”张瑛陈述,其2006年至2010年一直在武汉的一家地产策划公司做营销策划,自己并不懂房地产开发的具体环节,胜利广场的开发项目前期工程都是张震一人负责,自己并未参与。
张瑛坚称,注册公司、高息借款以及公司宣传等事宜,均是哥哥张震一手“负责”,自己受张震“委托”,负责在文件上“签字”。对于检方指控其使用公司销售款项购买奢侈品,张瑛予以否认,称游艇、古董、字画等都是张震购买,其并未花公司一分钱用于奢侈享受。
“公司并没有诈骗业主的钱财”,张瑛陈述,张震在归案前,并没有人走楼空、携款潜逃,之所以后期工程停工,因为张震决策失误、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在我归案后,政府安排其他房地产公司接手该项目,并将3.8亿元购房款,全部退还给客户,他们最终没有受到财产损失。”
对于诈骗南通三建1亿元的指控,张瑛也予以否认,“这些都是哥哥操作的,后来我所做的事情,也都是哥哥安排的。”
“很多事实,只有张震本人清楚。他不出庭,把所有的责任往我身上推,对于我来说不公平、不公正。”张瑛一口认定,自己被哥哥张震所“嫁祸”。
由于案件复杂,公诉人案前的卷宗足足走四五摞。截至记者发稿,案件仍在庭审中。
另据了解,目前烂尾了3年多的胜利广场欢乐城项目,在今年6月份被重新拍卖,两家企业以2.765亿元拍得胜利广场欢乐城A区在建工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来开发欢乐城规划基本不会改变,仍是地下建商场,地上是广场。

赵某与张某房屋买卖纠纷案作文 张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文案:

【拼音】fábùdāngzuì
【成语故事】战国时期赵国思想家荀况在他的作品《荀子》中强调刑罚必须严明,犯罪的应根据罪行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杀人的不偿命,伤人的不判刑,那就会纵容犯罪,扰乱社会,因为犯罪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犯罪行为不会停止。
【典故】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荀子·正论》
【释义】当:相当,抵挡。处罚和罪行不相当。
【用法】作谓语、宾语;指处罚和所犯罪行不相称
【近义词】罪大恶极、罪不容诛
【相反词】赏罚分明、罚当其罪
【成语示列】谁个惩办要严,谁个处罚从轻,农民都有极明白的计算,罚不当罪的极少。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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