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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作文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表文案

2019-03-11 综合文案 类别:素材 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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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作文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表文案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作文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表文案: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编制和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的涉及范围划分,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通过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某个具体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可分为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实施期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确定的实施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负责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总体组织指导工作;制定总体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划,提出年度工作要求;审核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确定或下达有关绩效目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确定绩效目标应用方式。
(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协同财政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按要求设定并向财政部提交绩效目标;审核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指导省级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三)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总体管理工作;会同省级主管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审核下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并报送财政部;下达绩效目标并督促落实;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四)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审核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并报送中央主管部门;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指导下级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五)省以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等在绩效目标管理中的职责,由各地区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区预算管理体制及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编制并报送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过程。
专项转移支付都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
第八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预计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九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上述相关指标的解释及说明,详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附1-4)。
第十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规定,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标,各专项的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指南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专项转移支付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
(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二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该专项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预算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以及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措施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分别设定。
(一)整体绩效目标由中央主管部门设定。相关中央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要求,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附1-1),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提交财政部。
(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设定,按要求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1-2),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同时,要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或相关工作要求,将下级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在向财政部报送绩效目标时,应将有关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实施单位设定,按要求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1-3),并按规定程序由相应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采取贴息、担保补贴等间接补助方式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可结合实际工作并参考第十三条第(二)、(三)款执行。
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据实结算等事后补助方式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应在立项时按照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实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其绩效目标可以用相关工作或目标的完成情况来取代,具体格式参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附3)。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要环节,其审核结果作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中央主管部门设定并提交的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由财政部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设定并报送的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由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其中,中央主管部门对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及时提交财政部;专员办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对省级财政部门抄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开展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建议按程序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上述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绩效目标的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由相关基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程序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经其审核通过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参照第十八条的要求和程序,上报财政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财政部在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中,对整体绩效目标或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专项转移支付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可根据需要交由财政部预算评审中心审核,或委托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予以审核,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中央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专员办等在相关绩效目标的审核中,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委托第三方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专项转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等是否相关,是否依据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该绩效目标是否与其他绩效目标相近或雷同;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取消。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专项或项目的实施方案、具体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审核,可采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表”(附2-1),采取定性审核的方式,形成“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的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下达、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在确定专项转移支付总预算时,同步确定整体绩效目标;财政部在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省级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实施单位等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并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形成绩效报告(具体格式可参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作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内容予以反映。
相关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其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前置条件和重要因素。
(三)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开展专项转移支付年度或中期(实施期)绩效评价,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按要求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可参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专项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结合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情况,建立专项转移支付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机制。对符合绩效目标预期、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专项转移支付,可继续保留;对绩效目标相近或雷同的,应予以整合;对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应予以调整;对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取消的,应予以退出。
第二十七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步予以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后,其绩效目标管理应同时符合同级地方政府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中央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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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重点。要突出财政政策实施重点,加大对民生领域和社会事业支持保障力度,增加对“三农”、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等方面和中小企业、居民消费、欠发达地区支持力度,支持重点领域改革。要保持投资适度增长,重点用于完成在建项目,严格控制新上项目。要加强税收征管和非税收入管理,继续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货币政策要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要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把握好货币信贷增长速度,加大信贷政策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就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移等方面的支持,有效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贷款需要,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着力提高信贷质量和效益。要积极扩大直接融资,引导和规范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要以扩大内需特别是增加居民消费需求为重点,以稳步推进城镇化为依托,优化产业结构,努力使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一是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要加大国民收入分配调整力度,增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消费能力。要保持政策连续性,进一步做好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继续实施家电和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增加农机购置补贴,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支持力度。要适应群众生活多样性、个性化的需要,引导消费结构升级。二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提升城镇发展质量和水平。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着力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好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壮大县域经济。当前,要把重点放在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上。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管理,全方位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三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要抓紧研究提出培育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思路,强化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抓紧落实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落实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加快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四是推进节能减排,抑制过剩产能。要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加强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坚决管住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五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引导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要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积极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提高自主发展能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让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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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坚决打好扶贫攻坚战,实现我县2018年脱贫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去年\"扶贫日\"活动的基础上,加强政策引领和舆论宣传,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着力推动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扶贫日活动。
(二)上下联动、相互呼应。县扶贫办负责组织全县性扶贫日活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特色鲜明、丰富多彩的活动,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和社会效果。
(三)创新机制、精准帮扶。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推动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机制,突出社会帮扶的精准性,引导社会力量精准扶贫到村、到户、到人,打造社会扶贫品牌。
三、活动内容
(一)新闻媒体集中宣传报道。\"扶贫日\"活动期间,潢川电视台、政府网站、潢川在线等新闻媒体开展社会评论、宣传我县扶贫开发成就、宣传先进典型、宣传\"扶贫日\"倡议书,营造浓厚的扶贫济困氛围。
(二)深入推进精准扶贫行动。邀请县四大家领导带队,派驻贫困村第一书记、参与定点扶贫的各单位主要领导,深入到派驻村走访调研,帮助制定结对帮扶方案,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与派驻村贫困户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多种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落实好\"队员当代表、单位做后盾、领导负总责\"的总体要求,各单位年度结余经费可以统筹用于派驻村的精准扶贫项目。\"扶贫日\"前后,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扎实开展一次走访慰问和扶贫济困活动。
(三)深入推进教育扶贫、金融扶贫、企业扶贫行动。结合《河南省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组织教育扶贫结对帮扶,加快我县贫困乡村教育事业发展;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特惠金融精准扶贫工作;\"扶贫日\"前后,引导组织民营企业与贫困村开展村企共建行动,定点帮扶企业要以实际行动落实好帮扶活动,有钱出钱,有物给物,真正为贫困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四)开展扶贫日公益捐助活动。举办向贫困乡村中小学生捐赠\"爱心包裹\"活动;举办社会募捐活动,搭建社会扶贫捐助平台。
四、组织领导
(一)精心组织实施,细化责任分工。扶贫日活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县扶贫办具体组织实施,乡镇、县直各单位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带头参加相关活动。
(二)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协调推动。各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尽早谋划和安排部署扶贫日活动事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圆满成功。
(三)规范活动管理,严明各项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坚持节俭务实原则,从源头上杜绝假扶贫之名谋取私利的现象。
(四)注重实际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各单位在走访慰问和帮扶活动中注重办实事、献爱心,解决好贫困群众的所需所盼。并于10月18日前,向县扶贫办报送\"扶贫日\"活动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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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是一部中国工农红军艰苦卓绝的战争史书!长征,更是一座中国革命史上的不朽丰碑!
1933年,红军在反击国民党第五“围剿”时失利,1934年10月,红军被迫撤出中央革命根据地,进行战略转移,这便是长征的开始。在经历了两年的艰苦路途后,1936年10月,进行战略转移的红军二、四方面军与红一方面军在甘肃会宁地区会师,宣告了长征的胜利。
单从时间表上看,长征不过如此,但只要细细的了解,便会发现,这是人类战争史上的奇迹。红军一共转战十四个省,历经风吹雨打,全程两万五千里,那时环境相当艰苦,红军没有充足的军需供应,没有充饥的食物,陷入了枪林弹雨与人饥马困交织的境地,他们以草充饥,煮地而食,又要披星戴月,披荆斩棘,经历了千百次的战斗,最终才获得了胜利。
“红军不怕远征难,万水千山只等闲。五岭巍迤腾细浪,乌蒙滂沱走泥丸。金沙水拍云崖暖,大渡桥横铁索寒。更喜岷山千秋雪,三军过后尽开颜。”毛主席向我们展示了一副激昂雄浑的画卷。在长征的途中,红军战士浴血奋战,突破了敌人一道道实枪重荷的关口,用行动不知写下多少可歌可泣事,用生命留下不知多少惊心动魄魂。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数四渡赤水河、巧渡金沙江、飞夺泸定桥。就拿飞夺泸定桥来说,22名红军突击战士,早将生命置之度外,他们冒着敌人的枪林弹雨,艰难地在只剩光溜溜的铁索的泸定桥上行进,最终消灭了对岸的守敌,夺取泸定桥。当时,他们命悬一线,桥下是奔腾呼啸的大渡河,稍有不慎就会坠入滔滔河流,但英勇的红军战士为了长征的胜利,没有丝毫的犹豫和惧怕,勇往直前,正所谓狭路相逢勇者胜,红军不愧为胜利之师。红军骁勇善战,但又不失人性关怀。在穿越一望无际的草地时,到处是可以吞噬生命的沼泽泥潭,危机四伏,红军战士们表现出了可贵的团结互助精神,他们相扶相携,共度难关。记得在小学语文课本中的《金色的鱼钩》、《永远的丰碑》、《倔强的小红军》等描写红军翻雪山过草地的课文,都记录了红军让出食粮,扶老弱的生动事例。《永远的丰碑》描写的是一位老军需处长将棉衣分发给每一个战士,自己却被冻死行军路上,与大山融成一座不朽的丰碑的感人故事。
从长征胜利到现在,已有80年历史,但红军两万五千里长征路仍印刻在后辈人的脑海中,我要缅怀革命先烈,用长征精神激励自己,珍惜今天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努力学习,为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国家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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