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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作文 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全文文案

2019-03-11 综合文案 类别:素材 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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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作文 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全文文案:

易地扶贫搬迁指将生活在缺乏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其他地区,并通过改善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调整经济结构和拓展增收渠道,帮助搬迁人口逐步脱贫致富。下面是关于异地扶贫搬迁的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包括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易地搬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搬迁(以下简称生态搬迁)、财政专项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为认真实施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奉节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奉节府发〔201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永乐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原则。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政府通过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基础配套,有效组织和引导群众自力更生、主动搬迁。搬迁对象原有承包地、林地使用权不变,鼓励其自愿流转或参股专业合作组织。鼓励龙头企业参与高山生态扶贫安置区特色产业开发。
(二)坚持整户搬迁、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的原则。整户搬迁和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是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前提条件,对拆除后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优先安排复垦。搬迁户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用地扣除新建房屋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面积可作为地票交易或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使用。
(三)坚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原则。综合考虑搬迁群众的生存环境、经济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生活习惯,合理确定搬迁对象和安置方式。
(四)坚持统筹兼顾、合力推进原则。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相关站所室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协调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
二、搬迁范围及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贫困农户,列入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
1.居住边远地区,生产生活不便、生存环境恶劣的。
2.居住地水、电、路、通讯等基础条件难以完善,扶贫成本高、就地脱贫难的。
3.建卡贫困户、低保户、转户进城集镇安置、纳入宅基地复垦的优先纳入搬迁。
4.原居住地房屋有房产证或宅基证,新建住房有房地产权证或建房、土地许可证,购房有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契税缴纳凭证等合法手续。
5.2010年8月1日以后实施整户搬迁的。
6.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应拆除。
其中转户进县内城集镇或县外购房,已签订拆房复垦协议但未拆房的;以及符合拆房复垦条件且搬迁户承诺拆房复垦的,经县国土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作为搬迁对象,其安置补助完善手续转为拆房履约保证金,待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后无息退还。不符合拆房复垦条件的搬迁户必须自拆后才能兑现安置补助。
对梯度转移和其他自主建房搬迁的,必须拆除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后才能兑现安置补助。
(二)下列人员不得列入搬迁安置补助对象:
1.居住在三峡库区生态屏障区规划范围内的人口(按照三峡库区后续规划实施搬迁)。
2.已享受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农村D级危房改造补助的。
3.“空挂户”及搬迁户中非家庭成员的挂靠人员。
三、安置方式及补助标准
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对不同安置方式的搬迁对象给予差异化补助。
安置方式分为自主分散安置和政府统建集中安置两种方式。
(一)自主分散安置方式包括转户进城镇、梯度转移及其它安置。
转户进城集镇安置的搬迁户,按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安置对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自行购买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交易价格低于当地市场均价的首套住房的,凭镇政府出具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身份认定证明和购房手续免交房屋交易契税。转户到县外安置的,按8000元\/人的补助标准执行。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搬迁户,包括在本镇、村内实行由高转低、由远转近、相对集中进行梯度转移安置的和其他分散自主安置的,均按7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含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梯度转移安置不得进入三峡库区生态屏障区(城集镇除外)。
(二)政府统建集中安置是指迁入经县政府批准统一建设的集中安置点进行的安置,按7000元\/人的标准补助到搬迁户。
高山生态移民集中安置点居住对象为本镇范围内放弃原宅基地并实施复垦的农村居民,地灾避让搬迁、扶贫移民、退耕还林生态移民、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土地整治、巴渝新居、库区居民点搬迁户、危旧房改建户、连体房户、无房户、户改退地的连心房等符合农村宅基地批准条件的农村居民。
本细则施行前各年度已下达尚未实施完毕的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报批实施方案。镇政府根据县搬迁办下达的年度搬迁计划,按照群众自愿申请、村初评、镇审核公示的程序确定年度安置对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附安置对象花名册)报县搬迁办审批。
(二)组织搬迁实施。镇政府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逐户签订搬迁协议,督促落实安置住房和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等工作。
(三)兑现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完毕后,镇政府组织自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送县搬迁办,县搬迁办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待综合验收合格,县上拨付补助资金,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与搬迁户结算。
(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整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档案资料,并送县搬迁办、发改委、扶贫办、城乡建委备案。
1.文书档案。包括实施项目的上报文件、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计划下达文件、公示资料及图片证明等材料。
2.户档案。包括农户信息卡、搬迁申请表、新旧房屋照片、户主身份证和家庭户口复印件、户口迁移手续、补助资金兑付证明、旧房拆除证明、建房审批及购房手续等原始资料。
3.项目档案。包括规划方案、工程设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
五、工作措施
坚持“统分结合、整合职责、分线落实”原则。
镇搬迁办:负责镇搬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镇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年度搬迁计划,跟踪掌握项目实施进度,收集、汇总、上报向县搬迁办的各种报表、信息,负责与县搬迁办的工作衔接,承办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方面的会议、年度绩效考核等工作。
经发办:负责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的年度搬迁计划编制、计划下达、对象资格审查、组织实施、资金申报、文书和户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等具体工作,协助镇搬迁办工作。
规建办:负责D级危房改造的年度搬迁计划编制、计划下达、对象资格审查、组织实施、资金申报、文书和户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集中安置点建设管理,协助指导按相关程序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优先落实搬迁户宅基地复垦。
财政办:负责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和兑现,协助资金拨付工作。
镇纪委加强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监督,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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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扶贫攻坚动员会后,县委政法委驻花西乡邱家村工作队员冒着酷暑和风雨,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走村入户调查,严把“十进十不进”标准,坚持用“十步工作法”精准确认扶贫对象。对全村128户贫困家庭进行了重新确认,对确需帮扶的24户困难家庭进行了分类建卡,对2户不符合条件的原贫困家庭毫不犹豫进行了筛除,对1户家庭遭受重病返贫急需帮扶的家庭及时纳入帮扶对象进行公示。下步将根据贫困村、贫困户的不同情况,精准施策,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地与联系村群众“结亲戚”、共谋致富思路、共解发展难题,严格做到“三到村三到户”,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一是党员干部到村到户。完善党员结对认亲机制,初步规定每周至少1天到驻点村走访贫困联系户,解决实际问题。机关每位党员干部结对认亲至少1户贫困家庭,实现结对帮扶到村到户全覆盖;二是帮扶规划到村到户。实行“一户一策”建档立卡制度,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通过建档立卡,方便了解每户贫困户家庭情况、住房情况、耕地面积、牲畜饲养数、经济收入以及帮扶需求,做到户户有帮扶措施、见帮扶成效;三是集中资源到村到户。把128户贫困家庭作为动态关注对象,24户困难家庭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在政策帮扶、职能帮扶上给予倾斜,上下联动,着力解决该村农业生产中和基础建设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精准扶贫带来的实惠和对生活的信心。
县司法局工作队围绕“三个一”开展贫困户精准识别工作
8月20日,县司法局驻建一村工作队到建一村,围绕“三个一”(对于该纳入的贫困户一个不漏,该排除的非贫困户在名单中一个不留,确定贫困户要做到一定公正,不能存有私心,严防“关系户”),开展入户摸底、精准识别工作。该工作队结合建一村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群众代表意见和全面公示的基础上,确定了贫困户名单,为下步精准扶贫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扶贫要记】润物无声——县政法委工作队雨中走访
8月19日,由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汤宏俊、县盐业公司总经理万宏刚率队,县委政法委扶贫工作队队员冒雨深入邱家村各个自然湾开展走访调查,工作队队员严格按照“三不原则”入户走访调查了邱汉波、邱敬洲、蒋年安等9户村民,根据“十进工作法”的标准详细询问了村民的家庭情况,采取“四看法”进行定性分析,做到了底数清、业务熟、类别准,为实施精准扶持打下牢固基础。
驻花西乡刘王村工作队召开群众座谈会推选贫困户
一是广泛开展座谈,听取民意。县信访局工作队邀请到该村15位村民代表参加座谈会,在原有五保户低保户的基础上,让村民代表推选或者自荐贫困户,经由代表介绍相关情况、民主推选,初步确定贫困户名单。
二是实地走访调查,增删校订数据。对于村民推选的贫困户,工作队逐户走访,走访了该村王自学、王耀林等农户家庭,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四看法”“十进十不进”原则和“三不原则”对贫困户进行记录、分类、评估,定性。
三是充分调动人员参与扶贫调研。8月20日,县信访局工作队由副局长张焕新,花西乡科技副乡长郭丽娜,邮政储蓄银行杨总带领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5名专班队员,分组深入农户家里进行走访调研,专职专攻,分工明确,提高了工作效率,做到了底数清、业务熟、类别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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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郑文凯14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从2014年开始,国家将每年的10月17日设立为“扶贫日”。yuwenmi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活动简报,欢迎欣赏与借鉴。
10月17日也是国际消除贫困日。1992年12月22日,联合国通过了将10月17日设为国际消除贫困日的决议,旨在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减贫意识。郑文凯表示,我国设立“扶贫日”是响应联合国决议的具体行动,主要目的是引导社会各界关注贫困问题,关爱贫困人口,关心扶贫工作,核心内容是学习身边榜样,宣传凡人善举,动员广泛参与,培育良好风尚。
据了解,今年“扶贫日”期间的活动包括召开社会扶贫电视电话会议和社会扶贫座谈会、举办“10·17”减贫论坛等,国务院扶贫办等有部门将积极发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和武警部队、大中小学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动员能源、旅游和电子商务等有关行业投身社会扶贫,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开发的良好氛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现了6亿多人口的脱贫,为人类减贫事业做出重大贡献。但是,受历史、自然、社会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贫困状况依然十分严峻。据郑文凯介绍,按照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相当于每天1美元)的扶贫标准,到2013年底,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有8249万人;按世界银行每天生活费1.25美元的标准,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大约还有2亿多。
10月17日,是联合国设立的国际消除贫困日,也是中国政府确立的扶贫日。为切实开展好全国第三个“扶贫日”活动,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政法委书记陈世祥率领区政法小组一行来到结对帮扶的蓝田县灞源镇贺凹村开展扶贫慰问,受到了村干部群众的一致欢迎。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王君同志,党组成员、政工科长王皓江同志也参加了此次慰问。
在贺凹村,陈书记一行同来自县、镇上、村三级的领导干部、驻村扶贫干部开展了座谈交流,详细听取了贺凹村村干部关于该村基本情况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急需解决项目的报告,了解了扶贫驻村干部在村中的主要工作以及具体的精准扶贫方案。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培明同志作为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也代表驻村扶贫工作队全体同志、当地当地干部群众向前来扶贫慰问的同志表达了感谢,表示将一如既往的坚持国家的扶贫政策,踏踏实实将扶贫工作坚持下去。随后,陈书记一行又进行了走访,实地查看了该村的生产生活、村容村貌情况,并重点对该村一户村民的危房情况进行了了解,鼓励该村村民要对党和国家充满信心,在生活中克服困难,勤劳致富。
走访慰问结束后,王君同志同该院的驻村干部张培明同志进行了交谈。王君在对张专委的工作表示高度肯定的同时,指出:扶贫工作作为全国的重要工作,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有义务有责任为其出力贡献,扶贫干部站在扶贫工作的一线,要带着感情,站在农民兄弟的位置上思考问题。同时,他还表示,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将会继续加强对扶贫工作的研究,同时将结合检察实际,对扶贫村庄开展法制扶贫。
10月17日,是我国第三个“扶贫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灵山县在县人民广场开展以“情系贫困农户,奉献诚挚爱心”为主题的捐赠活动,共募集了647万多元。其中县镇(街道)和各单位领导干部募集到174万多元,企业、商会和其它社会团体及社会成功人士募集的物资和现金共473万多元。活动所募集的款物将全部按捐款方的意愿,投入到贫困农户身上。
“有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和支持,灵山脱贫攻坚工作一定能决战决胜!”灵山县委书记莫东培说。近年来,灵山县紧紧围绕脱贫攻坚这一重大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工作部署,强力推进脱贫攻坚,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推动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机制,突出社会帮扶的精准性,促进精准帮扶到村、到户、到人,全力打好“十三五”脱贫攻坚战。
活动现场,该县19个乡镇(街道)制作的大展板分别展示了本镇(街道)当前扶贫攻坚工作基本情况,让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和监督。目前该县各项工作均取得阶段性成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农民生活质量逐步提升,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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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搬迁群众自主选择安置社区、安置方式、房屋面积、房屋位置,并取得房屋土地证、产权证,自主决定是否转移户口、自由处理原有财产、继续享受原土地、林地承包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及各项惠农政策。搬迁群众同等享受新居地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以及社区提供的各类服务。
4.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完善基础设施和必要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方便生产生活,促进群众入住。依法依规对群众进行管理,加强对搬迁安置群众的素质教育和文明教育,开展各类文明创建活动,引导搬迁安置群众逐步改变生活习惯,适应新环境,建立新关系,享受新生活。
第二十五条 坚持有业安置与有土安置相结合,以有业安置为主。
1.区别情况,分类安置。要按照“一区一策、一户一法”的思路,逐安置小区、逐户制定增收办法,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全市搬迁群众家庭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摸底,逐户掌握人口、劳动力情况,以安置社区为单位形成台账,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移民户劳动力就业状况信息库。对家庭无就业、无劳动力的移民户,纳入社会保障,按政策享受农村低保等优惠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缺乏劳动技能的,整合人社、扶贫、农业等部门的培训项目,结合贫困人口创业培训工程,大力开展移民户创业就业培训,提供就业创业信息和机会,促进群众增收;对接收移民搬迁对象就业的企业、社会组织,要给予优惠、扶持和奖励政策,鼓励其吸纳搬迁群众就业。
2.广开就业渠道。通过安置社区服务岗位和门面房经营安置一批、城镇经商安置一批、园区景区提供就业岗位安置一批、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安置一批,确保户均至少有一人就业。
3.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土地、山林等涉农生产要素流转信息服务系统,创新流转管理办法,打造流转平台,实现有土安置。要规划产业板块,培育市场主体,大力建设农业园区,落实一村一品,培育壮大山林经济和涉水产业发展,降低群众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多渠道增加收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筹集
1.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省上每户按1.5 万元,特困户再增加0.9 万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省上整合的项目资金,用于集中安置到户补助和“小配套”设施建设,户均3.9375 万元(按照总搬迁安置任务的80%计算);鼓励楼房化安置奖励资金户均0.5 万元(单体建筑物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搬迁户)。
2.市、县(区)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农户搬迁建房补助资金,每户不少于1.5 万元,特困户再增加0.9 万元。市、县(区)财政分别于当年10 月30 日和11 月30 日拨付并归集到陕南移民搬迁共管账户。
3.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避灾扶贫搬迁工作需要,足额预算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确保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正常开展。搬迁群众要加大自筹资金力度,采取投工投劳、亲友邻里互助、金融信贷等方式筹措建房资金,发挥主人翁作用。
4.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建设。通过招商引资,吸引有实力的企业投入技术、资金参与移民搬迁工程,鼓励在外创业成功人士、返乡能人通过回报家乡等形式投入移民搬迁工程,允许村组干部、农村能人带头投身移民搬迁工程,积极引导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等捐赠、捐助资金投入移民搬迁工程,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工商资本、返乡能人、村组干部以及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建房补助
1.建房资金补助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兜底政策,最低不能少于市上确定的建房差别化补助标准,即按照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占天占地、一户一宅)、楼房化安置三种类型,每户至少按3 万元、4 万元、5 万元予以建房补助。对入住统规统建单体四层及以上楼房的搬迁安置户,每户再增加0.5 万元建房补助资金。各县区对进城入镇上楼的户,还可制定更加优惠的补助、帮扶政策,加大力度。所有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户。
2.对市内跨县区入住集中安置社区的,由迁入县区负责兑现建房补助资金;对迁出市外或市内跨县区安置但没有进入集中安置社区的,由迁出县区负责兑现补助资金。
3.在优先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搬迁对象自愿的原则,可利用存量保障性住房安置搬迁对象,并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管理。搬迁对象资格审查确定后,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移民办和保障房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县区移民办按成本价格统一回购保障性住房,并按程序分配到移民户,建房补助资金具体兑付和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资金管理
1.各县区都要统一设立“陕南移民搬迁资金专户”,资金代码为“305021”,省市县政府筹集的资金以及搬迁群众按要求自筹的建房资金,都要在当年12 月底前筹集到位并全部归集到“陕南移民搬迁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2.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避灾扶贫移民搬迁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市监察局、市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办下发的移民搬迁“十严禁”工作纪律,切实加强避灾扶贫移民搬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用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依法依规用地、专项指标保障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推进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社区化管理。
1.各县区要完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移民搬迁安置用地布局,优先将移民搬迁安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2011 年起,陕南移民搬迁用地年度计划单列下达,由市国土局根据各县区搬迁安置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
2.避灾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方法和程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所在地县区国土部门初审--市国土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3.移民搬迁供地方式:申报市人民政府通过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移民搬迁项目,按照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土地的,可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政策,按划拨方式供地。
4.县区申请受理土地审批项目应完善的相关资料:用地请示、项目立项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环评意见、地灾评估、用地预审、征地协议、集中安置点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报告及勘界图、用地平面布置图等。
5.严格控制占地面积,分散安置户均不超过0.25 亩(含附属房屋及院落用地),集中安置安置户均不超过0.2 亩(含公共用地),且集中安置率要达到85%以上,上楼安置率要达到60%以上,城镇安置率要达到60%以上。住房面积人均25 平方米,户均按照60-120 平方米确定,最大不超过140 平方米。
第三十条 土地、房产证办理。按照“搬新拆旧、一户一证”的原则,移民搬迁使用国有土地安置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安置的,可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后,按宅基地进行土地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登记及规划许可结果,依法对移民搬迁安置房进行确权登记,并及时颁发房屋产权证。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房屋成本。通过招投标、价格听证、搬迁群众代表与建设企业商讨、配建商品房补差以及争取各类补助资金等多种方式,控制成本,降低价格。
第三十二条 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市县区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陕政发[2012]4 号)等有关文件规划,减免避灾扶贫搬迁有关税费,降低建设成本,减轻群众负担,最大限度保护搬迁群众利益。
第三十三条 实行最高限价制度。搬迁安置房屋必须低于同一地段相同水平的商品房价格,在农村建设的集中安置社区房屋最高造价不超过1200 元\/平方米,对在中心城市、县城及集镇规划区内建设的集中安置房和高层安置房、建设成本超过1200 元\/平方米的,要报经市搬迁办组织听证、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落实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为陕南移民搬迁责任主体,“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工作安排部署、规划实施、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避灾扶贫搬迁工作。县区政府要成立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部门的职责,相互配合,高效工作。要设立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正科级规格,原则上挂靠县扶贫开发局(也可以单设),落实10-15 名人员编制。要保障经费,配强力量,确保避灾扶贫搬迁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五条 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要从斩断贫困复制链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的重大意义,广泛开展大调研、大培训、大宣传活动,提高干部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调动搬迁群众积极性,进一步加快搬迁步伐。
第三十六条 部门职责。避灾扶贫搬迁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职,合力攻坚,协作推进。(1)市、县(区)扶贫局(搬迁办)具体做好避灾扶贫搬迁安置牵头抓总工作,负责总体规划制定、政策研究、任务下达、组织实施、督查指导、核查验收等相关工作。(2)发改部门要将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牵头制定产业发展、基础建设、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配套规划,负责避灾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编报、争取、捆绑和资金整合工作,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组织落实。(3)财政部门负责足额筹集按时拨付避灾扶贫搬迁安置资金,做好资金监管工作。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陕政发[2012]4 号),牵头制定我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到位。(4)规划部门负责市、县(区)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布局规划和各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制定、评审和报批工作,制定并落实税费优惠政策。(5)住建部门负责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建设质量管理和搬迁安置房屋确权发证工作,并按照要求出台税费优惠政策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6)国土部门负责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用地报审、地质灾害评估等工作,出台搬迁安置户办理土地证的具体办法,对搬迁安置房屋办证、测绘、评估等给予收费优惠。(7)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基础建设项目编报、争取和集中安置社区洪涝灾害评估工作。(8)农业部门负责制定避灾扶贫搬迁产业配套规划,做好土地流转及产业发展工作。(9)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林地流转政策配套和具体落实工作。(10)公安部门负责搬迁安置群众户籍迁移政策制定和管理服务工作。(11)教育、民政、卫生、环保、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编报公共服务项目,做好项目争取和衔接工作,确保尽快配套到位。(12)金融办要组织人行、银监部门制定金融支持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并督促相关金融机构认真落实。(13)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都要按市、县(区)政府统一安排,协助移民搬迁部门做好集中安置社区所有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监管和验收等相关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问题。全市上下都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尽所能,全力以赴,全面推进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严格奖惩。坚持每月检查通报、每季度检查评比、半年考核、平时考核和年终单独考核相结合的考评机制,考核结果与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对完成移民搬迁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市政府每年从避灾扶贫搬迁省级整合资金中提出10%,用于奖励当年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大型集中安置社区建设;对没有完成年度任务、没有按照省市标准兑现补助资金、工程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问题,并因此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进展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的,严肃追究县区主要领导责任;对移民搬迁对象审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移民搬迁建房擅自超规划、超面积、超标准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套取、骗取搬迁住房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依法收回住房;对移民搬迁过程中渎职和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移民搬迁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市县制定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避灾扶贫搬迁各项政策、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中省出台了新的避灾扶贫搬迁政策、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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